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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的优劣势!!!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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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合伙开公司的好处颇多,风险平摊、思维开拓,但实际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专业的规划,比如财税问题。




1.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是谁?


按照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要求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其次,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几个原则: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再次,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


红利如何纳税?


按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若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按规定来看,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