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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这些犬只,沈阳禁养!

发布时间:2023/10/26

受最近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影响


不文明养犬的行为


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沈城


哪些犬只可以养?


不按规定养犬有哪些处罚?


被宠物犬咬伤如何维权?


……


养没养犬的


都来一起来看看



沈阳养犬重点管理区及禁养犬种类


沈阳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沈阳地域内,除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全域及其他区的农村地区外,都是养犬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种类


辽宁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确定的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高加索 、纽

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

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 、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

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9种大型犬:


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养犬人“不可为之事”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避免下面八种行为:


NO.1:不牵绳遛犬


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

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NO.2: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

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NO.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NO.4:公共场所遛犬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NO.5:犬扰民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

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NO.6:犬伤人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

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NO.7: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NO.8: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的犬伤人事件


想必大家都有关注


那么宠物犬伤人


饲养者该负责任吗?


有哪些责任?




饲养者应负这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针对在禁养区内饲养48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情况,无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合理约束犬只,也不论受害人是否逗弄犬只,只要禁

饲犬只咬伤受害人,都要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


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合理约束犬只,导致受害人被咬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还可能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

致人死亡罪”判处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行政责任:


受害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饲养禁养犬只,由公安机关给予宠物主人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

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

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注意:烈性犬比其他普通犬只危险性更高,法律对烈性犬伤人问题采取了“绝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或者故意

行为,只要被烈性犬造成损害,就无条件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


要是被他人的宠物犬所伤


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如果被别人饲养的犬咬伤,应该如何维权?



取证:


被狗咬伤后,大多数人处于慌乱、紧张状态,身体上的疼痛可能使我们忽略留存证据,或者留存的证据不能使用等情形。在诉讼实务中,尤其

是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于谁是侵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

面留存证据: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通过报警、拍取现场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第二,可以查看事发现场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

留存记录侵权事实的发生录像证据;第三,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证明是被饲养人的狗咬伤;第四,通过提取伤口残留物进行鉴定的方法,来

证明是否被饲养人、管理人的犬类咬伤;第五,留存就诊记录、治疗的收费票据等。


主张赔偿:


可以向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鉴定费

、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依法文明养犬


不仅是保护他人


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家的“毛孩子”


毕竟动物无法自我管控


关键还在各位养犬人


这样做才算依法文明养犬



在沈阳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做到:



①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登记证》,按期办理年审,不饲养禁养犬。


②在关注爱犬健康的同时,更要为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负责,按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③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④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⑤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饭店、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⑥约束好自己的爱犬,避免犬吠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⑦携犬出户要随身携带便于清理犬便的用品,及时清除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可用报纸或塑料袋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⑧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能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主人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