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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事关医保!辽宁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11

近日

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起草了

《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将进一步规范筹资、待遇和支付等政策

加快实现全省医保政策标准的统一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赶紧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逐步实现省内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互认


征求意见稿提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全省所有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规范职工医保筹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控制在6%~8%区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逐步实现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互认。


逐步缩小地区间医保待遇差距


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医保待遇政策。完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保障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逐步缩小地区间待遇差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左右和70%左右。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市不得新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坚决予以清理规范。

在医保支付方面,推行住院按病组、按病种分值、按床日等付费方式,逐步统一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等医保付费核心要素,探索门诊按人头、按病组等付费方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建立省级统筹调剂和风险应急处置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职工医保省级调剂金,筹集对象范围为在职退休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筹集规模按上年统筹基金征缴收入一定比例确定。抚养比低于1:1、完成上年统筹基金征缴预算且在自身努力后3年内仍有支付风险的市可分配省级调剂金,分配规模为相关市上年0.5个月支付医保待遇的统筹基金支出。

设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级风险基金,用于化解相关市统筹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当期缺口而出现的重大风险。省级风险基金提取对象范围为各市和省本级,提取规模按上年统筹基金收入一定比例确定。当提取规模达到3个月全省各市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可暂停提取。统筹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当期缺口且通过政策和管理手段不能解决的,或其他符合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市,可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风险基金,动用规模原则上为相关市1~2个月支付医保待遇的统筹基金支出,具体由省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推进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和经办规程,构建全省规范统一、上下贯通、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持续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建设“标准全省统一、数据省级集中、网络全面覆盖”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对公共服务、经办管理、基金监管等业务的支撑作用。加强医保数据治理和有序共享,逐步实现医保大数据的聚合贯通、深度挖掘及在线应用,提升医保一体化经办、便捷化服务、智能化监管和科学化决策能力。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医保信息平台省级集中部署。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23447086(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