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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事关供暖!11月1日起将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2/10/25

进入10月后


感觉就一下子入秋了


前段时间的个位数温度


是不是让大家格外想念暖气


从今年11月份起


辽宁省供热新条例将会实施


会有哪些变化呢?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


01供热单位


1、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热单位。

2、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02 供热时间


1、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2、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3、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至恢复供热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03供热温度


1、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4、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5、测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04 供热收费


1、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2、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3、供热单位收取热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

(二)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

(三)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四)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五)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


4、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05供热投诉


1、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投诉电话。

2、用户可以就供热收费、服务等事项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络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