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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最高罚款500万元!辽宁将严厉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12/14

近期

相信大家都不难发现

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

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价格

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

严重影响了市场价格秩序

损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

不担心!

辽宁省及沈阳市

已经发布相关告诫书

并积极采取行动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近期,随着我省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防疫类药品及医疗用品需求急剧增加,部分医药用品价格明显上涨。叠加防疫政策优化调整后群众消费需求集中释放,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风险不断增加。为进一步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标明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最高处罚200万元;构成仿冒侵权的,最高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构成商业诋毁的,最高处罚300万元。


六、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请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随着我市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等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价格也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口罩、酒精、84消毒液、连花清瘟、藿香正气、金花清感、疏风解毒及新冠抗原检测相关试剂盒等防护和防疫用品应严格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广大经营者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相关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收取新冠核酸检测、新冠抗体检测、新冠抗原检测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最高限价规定。


三、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近日


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曝光了一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药店


↓↓↓




沈阳这些药店违法行为曝光


1.大东区某大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0.35克*24粒),进货价格14.5元/盒,销售价格43.7元/盒,进销差率201.38%。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皇姑区某大药房,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发票进价9元/盒(10片/盒),售价9元/盒,该口罩进货满20包送20包,实际进货价4.5元/盒,进销差率10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3.铁西区某大药房,销售的75%酒精消毒液,进价1元,售价1.9元,进销差率90%;84消毒液,进价0.93元,售价1.5,进销差率61.29%;84消毒液,进价0.9元,售价1.5元,进销差率66.67%,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4.沈阳某连锁药房,该药房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在宣传海报中宣称12月7日-12月12日期间,全场商品满100送30元,而实际销售中口罩、抗原检测试剂、大型医疗器械和特价商品均不参加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5.于洪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同时,强制购买88元维C,变相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6.铁西区某大药房,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68元任意店内商品,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药品经营企业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购买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防疫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商品价格,已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上述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小编提醒大家


近期若在购买药品时


发现以上违法行为


可以拨打12315、12345热线


投诉举报!


我们一起监督


一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