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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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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张某好赌成性,在外欠下高额赌债50万元,为躲避债务,他逃到外地常年不回家。


债主为了讨回该赌债,多次上门要挟李某归还。但是李某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归还,后债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归还。



问:张某婚后所欠的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根据本案案情,张某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这50万元的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的情形,事后李某也没

有追认该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这50万元高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再次,目前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被用于张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张某夫妻双方的共同

意思表示,因此该5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

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