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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沈阳明确:12月1日起禁止使用!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27

常去菜市场的小伙伴们

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

在菜市场买的新鲜肉类、蔬菜和水果

拿回家之后,明明没过多久

就变得不那么“新鲜”了

为啥肉菜前后“颜值”变化怎么大

那是因为商家给食材开了“美颜灯”

也就是所谓的“生鲜灯”

因此,国家就出台了相关规定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

⬇️⬇️⬇️

12月1日起,生鲜灯将禁止使

“生鲜灯”是指经营者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超市、菜市场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色泽亮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沈阳也明确

从12月1日起

禁止使用“生鲜灯”

违反将最高罚款3万元

沈阳明确:违反最高罚款3万元

11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制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沈阳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农贸(批)市场、商超、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传活动。要求市场主办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场内销售生鲜食用产品照明设施的检查和自查,及时更换不合格灯具,确保12月1日后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明“美颜”的情况不再发生


处罚规定及举报方式: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